(2016)皖1622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梁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11号原告梁某,女,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蒙城县漆园办事处。被告陈某某,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公开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迎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