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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939号原告赵某某,男,1969年8月8日出生。被告王某某,女,1965年3月8日出生。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建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5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均各带一子生活(现均已成年独自生活)。由于婚前,双方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加之双方性格、生活习惯不同,导致婚后不断出现矛盾,彼此感受不到家庭的幸福与温暖。其一,结婚后,原告的工资一直交给被告保管,工资条被被告收留,原告的工资收入一直较高(有工资短信可查)。结婚八年,被告全盘掌握家中经济大权,却说至今无任何家庭存款,由此说明,被告对原告的不信任,对共同组建的家庭缺乏担当与责任。其次,原、被告系再婚,被告对自己的孩子宠爱有加,对原告的孩子却冷言冷语,甚至态度恶劣,对孩子造成极大的心灵伤害,对其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完全没有承担一个母亲应有的善良、宽容和爱。其三,由于原告从事宣传工作性质,与社会媒体打交道较多,被告处于心里失衡和不信任心态,采取各种极端手段,对原告的工作生活长期监控,比如电话盯防、手机定位、出差跟从等,不仅破坏了原告的个人形象和名誉,而且造成了夫妻间最起码的信任度完全丧失,为婚姻走向破裂埋下隐患。第四,被告性格多疑,脾气暴躁,双方难以沟通,造成夫妻关系长期紧张,身心疲惫。被告曾于2015年9月16日起诉,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10月21日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就财产分割等事项自愿达成协议,但被告又反悔,单方面撤诉,原告认为被告撤诉理由不充分。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已完全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非婚生子各随原、被告生活;老河口市某某路1号金厦商贸城住宅楼6单元402号房所有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财产(家电等)原告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原告赵某某为证实其主张及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5月14日在襄阳市高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目前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证据二、(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699号民事裁定书,证明被告于2015年9月份曾起诉要与原告离婚,经过调解,原告也同意离婚,但是被告撤诉了。说明被告与原告的感情已经破裂了。其他所有的可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都在起诉状中写明了,就是起诉状中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并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其答辩称,第一,被告和原告在20多年前已相识,婚前互相了解,当时两人在原单位襄阳铁路分局襄阳铁路工务段共事,由于对新闻报道工作的共同爱好拜同一老师邹某某为师,在新闻报道工作中两人各有建树并建立了深厚的情谊(有照片为证),之后由于原告调离其他单位两人才少有联系。2006年冬季,被告由于单位变迁参加了原告所属单位的职代会和党代会,在会场上两人详见才重述前缘,此时,两人均已结婚成家并有小孩。由于原告锲而不舍的追求,两人于2007年5月14日结婚成家,由于被告在老河口火车站上班且两个孩子分别在老河口一中和老河口四中上学,而原告在十堰车务段上班,两人商议后将家安在老河口市。婚后夫妻恩爱,家庭和睦,夫妻两人经常在新闻报道写作上和两个孩子的教育上共同探讨商议,琴瑟共鸣。被告对两个孩子一视同仁,尤其对原告的孩子视同自出,在饮食上和穿衣上呵护有加(有照片和原告的录音为证)。故原告所述的夫妻感情不和、被告虐待原告孩子的理由不成立。第二,家庭收支公正、透明,无任何欺瞒(有账本、还款时间和还款人为证)。由于原告和被告再婚均是带着孩子净身出户,仅有被告带的七万元现金为家庭做铺垫,而原告却带了一万元的债务来组织的新家,在当时工资少、孩子们上学又掏高价、无住房的困境下,原告和被告齐心协力为建立新家和家庭的幸福无怨无悔,直到2011年全部偿还债务。2012年由于原告小孩高考未到录取铁路专业分数线,家庭不得已又疏通关系直至小孩顺利入学。此时,两个孩子均在读大学,直至两个孩子先后在2013年7月和2015年7月参加工作,家庭经济上才舒缓过来略有盈余。第三,被告在铁路单位就职期间,是单位业务骨干和职工代表、党代表,多次被所属单位授予各类先进称号,身心健康豁达、善良,对工作对家庭有担当有责任心(各类证书和单位同事作证)。故原告所述的被告在性格和行为上有缺陷是无稽之谈。第四,被告现已退休,从身心上和感情上、经济上已属于弱势群体,故不同意离婚。第五,原告所述的其他理由,法院工作人员已经给出答复。被告王某某为证实其主张及支持其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照片三张,证明原、被告二十多年前就认识了,2007年5月14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拥有很好的感情基础。证据二、手机电话录音音频两份,证明2012年5月份,原告出现婚外情,第三者名叫汪某某,汪某某给被告打电话说汪某某自己与原告存在婚外情的事实,让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就将这段对话录制下来,证明原告婚内出轨,存在过错。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有异议,被告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上次起诉时因为被告生气而起诉的,并不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与原告在上次诉讼程序中,双方家人多次进行调解,双方都同意撤诉。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原告与被告认识时间长并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好这个事实。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录音里面汪某某对王某某说原告与汪某某很恩爱,原告给汪某某买了一套房子和一些金银首饰,汪某某说的这是都是为了报复原告胡说的,为了气被告王某某,让原告和被告王某某离婚。原告不承认与汪某某存在婚外情,原告不认可被告证据二想要证明的内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一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二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属有效证据,但因该两份音频证据证明内容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各带一子共同生活,原告的儿子叫郑某某,被告的儿子叫赵某某,均已经成年独自生活。原、被告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老河口市某某路1号金厦商贸城住宅楼6单元402号房一套及家用电器,双方均无债权债务。被告王某某曾于2015年9月份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撤诉,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6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王某某撤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已完全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非婚生子各随原、被告生活;老河口市某某路1号金厦商贸城住宅楼6单元402号房所有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财产(家电等)原告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原、被告相识时间早,后双方均选择解除各自的婚姻而与对方结婚,拥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庭审中,因原告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如能加强沟通,相互谅解,其夫妻感情应能和好如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建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