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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3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慢慢与闵令广、屈凡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慢慢,闵令广,屈凡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488号原告陈慢慢。被告闵令广。被告屈凡雪。委托代理人李殿东(特别授权),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慢慢诉被告闵令广、屈凡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文斌审 判 员  孙庆国人民陪审员  何积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秀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