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3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慢慢与闵令广、屈凡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慢慢,闵令广,屈凡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488号原告陈慢慢。被告闵令广。被告屈凡雪。委托代理人李殿东(特别授权),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慢慢诉被告闵令广、屈凡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文斌审 判 员 孙庆国人民陪审员 何积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秀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