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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民催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日照市云开石材有限公司、迟云亮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照市云开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催字第43号申请人日照市云开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街头镇河东村。法定代表人迟云亮,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瑞英。申请人日照市云开石材有限公司因丢失号码为3100005125575755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长  刘衍波审判员  王洪芳审判员  于金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彩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