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民催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日照市云开石材有限公司、迟云亮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照市云开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催字第43号申请人日照市云开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街头镇河东村。法定代表人迟云亮,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瑞英。申请人日照市云开石材有限公司因丢失号码为3100005125575755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长 刘衍波审判员 王洪芳审判员 于金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彩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