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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4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赵荣与陈红云、李宪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赵荣,陈红云,李宪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4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李赵荣,男,汉族,住。被执行人:陈红云,女,汉族,住怀集县。被执行人:李宪群,男,汉族,住怀集县。申请执行人李赵荣与被执行人陈红云、李宪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怀法梁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陈红云应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8596.09元,并自2015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院确定还款之日止;二、被执行人陈红云应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人民币7973.12元,并自2015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院确定还款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25元、财产保全费340元、执行费309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红云、李宪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向工商、银行、交警、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除此之外,暂没有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向工商、银行、交警、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除此之外,暂没有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鉴于本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4执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东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