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2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小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小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2民初410号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北郊二组(晶鑫怡园办公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5102590-9。法定代表人曹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健全,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花,女,生于1980年7月4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小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仕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