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福林诉被告韩旭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林,韩旭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811号原告陈福林,男,1966年7月7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工商户,高中文化。被告韩旭刚,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林诉被告韩旭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福林于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福林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陈福林负担。审判员 李俊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