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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福林诉被告韩旭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林,韩旭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811号原告陈福林,男,1966年7月7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工商户,高中文化。被告韩旭刚,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林诉被告韩旭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福林于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福林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陈福林负担。审判员  李俊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