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任英与郑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英,郑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461号原告任英,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被告郑素华,女,1963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英与被告郑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素华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3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并提供原告自有资金30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任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素华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三十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金 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