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香港唯一投资有限公司与昌井有限公司、李建中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香港唯一投资有限公司,昌井有限公司,李建中,李建林,绍兴建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终3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香港唯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轩尼诗道***号华创大厦**楼****室。代表人:沈宝英,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胡元长,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姗姗,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昌井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九龙塘书院道***号博文阁*座*楼**室。代表人:王秀英,该公司董事。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建中。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建林。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绍兴建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城南工贸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建中,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香港唯一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昌井有限公司、李建中、李建林、绍兴建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商外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已在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提出上诉后,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义务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香港唯一投资有限公司未在一审法院依法确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香港唯一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向红代理审判员 郑恩亮代理审判员 储宁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游利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