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潘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62号原告潘某。被告韦某,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2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娇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