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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烟台赫艺泰富普惠投资有限公司与姜海波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特5号申请人:烟台赫艺泰富普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刘长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颖,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姜海波。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烟台赫艺泰富普惠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姜海波为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赫艺泰富普惠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姜海波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烟台赫艺泰富普惠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姜海波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8元,由申请人烟台赫艺泰富普惠投资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鹏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