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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天津宝丰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宝丰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561号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宝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52号。法定代表人:韦坤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国平,天津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滨河路2599号。负责人:赵喜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楷,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楷,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宝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长华代理审判员  陶 俊人民陪审员  殷 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占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