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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余卫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卫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1253号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燕燕。委托代理人:章丽芳。被告:余卫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卫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胜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