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81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郗某某与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某某,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81民初162号原告郗某某,女,1976年9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农民。被告姬某某,男,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农民。原告郗某某与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国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