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文荣华申请执行徐正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荣华,徐正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文荣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民安上街。被执行人徐正友,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西宁乡。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船山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遵照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正友在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户的存款56000元,扣划至本院案款帐户,收款单位: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晓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其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