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柯鸿斌与庄宝强、程远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鸿斌,庄宝强,程远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579号原告柯鸿斌,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庄宝强,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程远娥,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号,公民,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柯鸿斌与被告庄宝强、程远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鸿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柯鸿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一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少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