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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司国福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国福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刑初4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司国福,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住吉林省德惠市。因涉嫌强奸,于2015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5)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国福犯强奸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国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司国福与被害人王某在一起打工时相识,后发展成为异性朋友并多次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2015年初,王某与本市同太乡杨八郞村东二十家子屯的孔某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同时向被告人司国福表明与之断绝之前的不正常关系。此后,王某便中断了与被告人司国福的所有联系。2015年4月17日7时许,被告人司国福在得知王某与孔某同居生活消息后,乘车来到同太乡杨八郞村东二十家子屯,乘王某上厕所之机,持刀威胁将王某强行带至本市惠发街烧锅村5组其三哥司某家中。被告人司国福乘机将王某奸污。当时,王某从司某家中逃脱并到公安机关报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司国福违背妇女意志,以威胁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国福无辩解。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司国福与被害人王某在一起打工时相识,后发展成为异性朋友并多次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2015年初,王某与本市同太乡杨八郞村东二十家子屯的孔某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同时向被告人司国福表明与之断绝之前的不正常关系。2015年4月17日7时许,被告人司国福在得知王某与孔某同居生活消息后,乘车来到同太乡杨八郞村东二十家子屯,乘王某上厕所之机,持刀威胁将王某强行带至本市惠发街烧锅村5组其三哥司某家中。被告人司国福乘机将王某强奸。当时,王某从司某家中逃脱并到公安机关报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司国福户籍信息情况。2、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10月10日,德惠市公安局在德惠市龙凤村龙桥附近将被告人司国福抓获。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我和司国福认识很长时间了,之前与司国福发生过性关系。我现在有对象了。我在对象家住好几天了,2015年4月17日早上7点多,我去厕所,司国福就进厕所了,让我和他走,我不同意,他就拿出一把刀,我说你把刀放下,我和你走,他说,我想死你了,要和我发生关系,我说行,后来他没有做,要带我走,我不同意,他拿刀比划,我说你把刀放下,我和你走。他将刀插到柴火垛的空里了。他打电话让车来接我们。之后到德惠市惠发街烧锅村司国福的三哥家,将我强奸了。4、证人司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7日早上8点左右,我弟弟司国福领王某来我家了。在我家我给买的药,一起吃的饭。后来王某跑了。5、证人孔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是其对象,王某和我说被司国福强奸了,之后就报警了。6、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吉A7T**出租车司机,2015年4月17日,第一次在德惠市东三道街拉司国福到和平杨八郞村东二十家子,第二次在和平杨八郞村东二十家子屯后的高速桥附近拉司国福和一个女的到烧锅屯。第三次在烧锅屯拉司国福到和平杨八郞村东二十家子。7、指认笔录:证实指认的尖刀是被告人司国福作案时所用的工具。8、门诊病历。9、出示物证刀一把。证实刀是被告人司国福作案时所用的工具。10、被告人司国福供述:我和王某认识5、6年了,之后我们一直保持性关系,在今年过年之后,她就不和我联系了,我就开始找她,在今年4月中旬的时候,我打听到她在同太乡杨八郞村东二十家和一个姓孔的过上了,有一天早上六点多钟,我在三道街广大商场打车去的同太东二十家子,之后在他家院子外等王某出来,接着我就跟着去厕所了,我说你跟我走,我把外衣撩开给她看我带的刀。我说想死我了,多长时间没办事了,她说上柴火垛那办一下,我说不行,让她和我去德惠,她不去,我说你别给气急了,气急了我弄死你,她说你把刀放下,我跟你走,之后我就把刀扔柴草垛了,之后我打电话联系的出租车,我俩坐车到的烧锅屯我三哥家,王某说她心脏跳的快,我三哥去给买的药,之后我俩性的性关系,我们一起吃的饭。后来我和我三哥说几句话,王某不见了。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司国福违背妇女意志,持刀相威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司国福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司国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邢 欣代理审判员  黄丽艳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