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4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殷耀坤、殷亚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2067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案件)(2016)沪0114民初2067号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薇、范震宇。被告殷耀坤。被告殷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殷耀坤、殷亚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法官助理金煜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存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