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XX与陕西XXXX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陕西XXXX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张XX,XXXX年X月XX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XX**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X。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张XX与陕西XX**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83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是为张XX购买的由陕西XX**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西安市兴庆路咸宁路十字翠庭大厦(房地局产权登记薄为西安市咸宁路9号兴庆大厦二区)12层11207号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及其权属登记手续,承担仲裁费1000元及公告费8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作出(2016)陕01执187号裁定书,裁定将申请执行人购买的陕西XX**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咸宁路9号兴庆大厦二区12层11207号商品房一套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现申请执行人张XX自愿代被执行人缴纳了执行费且书面申请放弃本案其他执行请求,并书面申请本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5)第83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尚卫民代理审判员 宋 原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