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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圣秋与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华兴街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圣秋,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华兴街支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937号原告张圣秋。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华兴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巨福园首层,注册号1201020000027559。负责人韩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圣秋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华兴街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圣秋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圣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圣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圣秋负担。审判员  王维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茂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