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嘉善强强电镀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靖江市旅友辐条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强强电镀涂装设备有限公司,靖江市旅友辐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498号原告:嘉善强强电镀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心心。委托代理人:周正萍。被告:靖江市旅友辐条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正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强强电镀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靖江市旅友辐条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强强电镀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靖江市旅友辐条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强强电镀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靖江市旅友辐条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403元,减半收取37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