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7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吕志刚与吴奎、上海益实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志刚,吴奎,上海益实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7475号原告吕志刚。委托代理人郑焱,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奎。被告上海益实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瑞,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志刚与被告吴奎、上海益实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志刚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志刚负担。审判员 谷培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桂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