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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孙江林与张爱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江林,张爱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孙江林,农民。被告张爱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江林诉被告张爱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江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鑫代理审判员 徐 松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琴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