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孙江林与张爱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江林,张爱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孙江林,农民。被告张爱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江林诉被告张爱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江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鑫代理审判员 徐 松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琴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