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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098号原告王××,天津市瑞祥发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文员。被告李××,天津市铭正建筑基础有限公司检测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刘玉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