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5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谢枫与被告李新建、郭清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枫,李新建,郭清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560-1号原告谢枫,男,汉族,1978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李新建,男,38岁,汉族,住商丘市。被告郭清秀,女,汉族,1952年6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原告谢枫与被告李新建、郭清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谢枫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0000元,并负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枫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谢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枫负担。审 判 长 杨建辉审 判 员 邹庆华人民陪审员 吴金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