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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20-03-20

案件名称

童秀梅与郭福善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童秀梅;赵海军;郭福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95号原告童秀梅,女,汉族,1966年1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文涛,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军,男,汉族,1966年4月20日出生。被告郭福善,男,汉族,1995年4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童秀梅诉被告郭福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两被告之间有买车协议,现车辆实际所有人与驾驶人均为被告赵海军,特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福善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秀梅撤回对被告郭福善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拉毛扎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健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