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20-03-20
案件名称
童秀梅与郭福善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童秀梅;赵海军;郭福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95号原告童秀梅,女,汉族,1966年1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文涛,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军,男,汉族,1966年4月20日出生。被告郭福善,男,汉族,1995年4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童秀梅诉被告郭福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两被告之间有买车协议,现车辆实际所有人与驾驶人均为被告赵海军,特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福善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秀梅撤回对被告郭福善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拉毛扎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健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