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32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江阴市龙达化纤有限公司与王凤元、陈如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龙达化纤有限公司,王凤元,陈如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3259-1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龙达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建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平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凤元。被执行人陈如宽。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龙达化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凤元、陈如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4)相黄商初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陈如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阴市龙达化纤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67100元,被告王凤元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39元,由被告陈如宽、被告王凤元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不再退还,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因陈如宽、王凤元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权利人江阴市龙达化纤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7839元。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龙达化纤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到庭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理由是双方已自行协商完毕,故法院不需再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人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该行为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黄商初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吴 坚执行员 路宽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喆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