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3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东营东明塑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营东明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216号原告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址:东营市河口区河庆路175号。负责人:陈丰先,职务:主任。被告东营东明塑胶有限公司,住址:东营市河口区金河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千,职务:执行董事。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东营东明塑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自2016年1月26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预交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相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振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