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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民二初字第0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苏某与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二初字第00120-1号原告苏某。被告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某诉被告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彦涛代理审判员  杜 禹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焦振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