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1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陆某某1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631民初47号原告陆某某,女。被告陆某某1,男。原告陆某某诉被告陆某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义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某1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0月份按当地习俗办结婚酒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一般,1998年8月18日生育长女陆某某2,被告整天在外面赌博丢下女儿给原告看管,我挣钱维持生活,叫被告帮忙照看女儿,他还对原告拳打脚踢,发生这样的事情可以说是无数次。2000年,被告在广东打工期间因赌博被抓,关在韶关,我又一次拿钱去赎被告出来。2005年原告怀着身孕还要领手工活来家里做,来维持生活和交房租。2006年8月1日生育长子陆某某3。2006年儿子才几个月,拿给被告看管,原告去扫街维持家用,被告整天围着人赌博,嬴钱了就几天不归家,跑到外面嫖女人,用完了才回家,输了就那原告打骂,被告将打人、骂人列为他的生活习惯,把赌博、喝酒列为他的生活乐趣。从2013年起被告天天逼着原告每个月交3000元,否则打烂原告的店子。2013年10月12日原告趁被告不注意的时候,悄悄离家出走。2014年被告发信息叫原告到广东开店,被告出去找点零工做。他还说他改掉不像以前那样经常赌博了,原告相信被告的鬼话回来,2014年5月开始店子,可是被告不但不改,而且比以前更加厉害,天天逼原告拿钱给被告,原告无法生活。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子女抚养,长女陆某某2(已经出嫁),儿子陆某某3(2008年8月1日出生),由原告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3.家庭共同财产:木质结构三间三层,以及双方在广东佛山市的理发店估价20000元,男士摩托车两辆,女士摩托车一辆,平均分割。原告陆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三份证据:户口复印件一份4页,证明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原件一份两页,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3.身份证一份两页,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被告陆某某1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和答辩状。经本院审查认证,原告陆某某所提交的证据1、2、3、系法定部门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客观真实反映原告孙天霞与被告陆仕龙的身份及子女身份情况和原被告婚姻状况。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陆某某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和本院庭审质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7年8月14日到某某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1998年8月18日生育女儿陆某某2,于2006年8月1日生育儿子陆某某3。在2015年10月16日,原告以被告爱好赌博,有家庭暴力,对家庭、子女不管不问,自顾自己生活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7年8月14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的合法婚姻关系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断标准,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从本案庭审和证据来看,虽然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只是缺乏良好的交流、沟通,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摩擦在所难免,只要双方相互体谅,相互信任,这些误会是完全可以消除的。所以,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所以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只要原、被告彼此向对方做出适当让步,克服聚少离多的矛盾,加强交流沟通,互谅互让,彼此关爱与信任,相互包容和体贴,原、被告是能够和好共同生活,将家庭建设好的。故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陆某某提出与被告陆某某1离婚,不准予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义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