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杨顺红与李时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顺红,李时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1098号原告杨顺红。被告李时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顺红诉被告李时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顺红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顺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顺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杨顺红负担。审判员 刘毅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容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