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宏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黄士鹏与崔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士鹏,崔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宏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黄士鹏��男。被执行人崔启刚,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4)辽宏民一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5月30日前履行其义务,经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崔启刚因犯诈骗罪现正在监狱服刑,其本人已被原单位亿方公司塑料制品厂解除劳动合同。现查明被执行人崔启刚有住房公积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崔启刚的住房公积金共计34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佳鹏审判员 陈克军审判员 刘 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