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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宏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黄士鹏与崔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士鹏,崔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宏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黄士鹏��男。被执行人崔启刚,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4)辽宏民一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5月30日前履行其义务,经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崔启刚因犯诈骗罪现正在监狱服刑,其本人已被原单位亿方公司塑料制品厂解除劳动合同。现查明被执行人崔启刚有住房公积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崔启刚的住房公积金共计34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佳鹏审判员  陈克军审判员  刘 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