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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6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田玉成诉被告米强按撤诉处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成,米强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6民初165号原告田玉成,男,汉族,1971年8月出生,现住新疆。委托代理人刘焉群,系新疆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强,其他简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玉成诉被告米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玉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玉成负担。审判员  马金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