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执字第00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苏州新巢木结构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新巢木结构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0157-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新巢木结构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199号1幢1208室。法定代表人钱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文祥,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永霞,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竹辉路278号。法定代表人管明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苏州新巢木结构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虎民初字第06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主文为:“一、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苏州新巢木结构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结算余款1040000元,二、如被告不按上述方式付款,则原告有权按2000000元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32105元,减半收取16052.5元,由原告负担。”因被执行人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新巢木结构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及执行费用共计20224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向各大商业银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在车辆管理所及房产登记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苏E7HN**、苏EP35**二辆汽车;有坐落在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11号二层西侧(所有权证号00250602)、11号二层东侧(所有权证号00250606)房产及坐落在苏州市竹辉路102-2号1幢东楼5层、6层、东楼车库4(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103347**号),竹辉路102-2号1幢东楼2层、东楼车库2(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第103347**号),竹辉路102-2号1幢西楼101、102、201、201、301、401、402、502(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103616**号),竹辉路278号1幢3、4层(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103636**号)房产,上述房产均设有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现已予以轮候查封。本院遂将被执行人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本院未再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02240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查报财产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及查封回执、申请执行人查报财产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虎民初字第0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蒋征宇执行员 师永义执行员 嵇建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嘉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