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刘银生、刘李氏等与郯城县远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顾金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银生,刘李氏,崇学飞,崇靖雨,郯城县远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顾金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237号原告刘银生。原告刘李氏。原告崇学飞。原告崇靖雨。法定代理人崇学飞。被告郯城县远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花园乡。被告顾金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69号。负责人李连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银生、刘李氏、崇学飞、崇靖雨诉被告郯城县远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顾金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银生、刘李氏、崇学飞、崇靖雨承担。审 判 员 诸葛少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 婷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