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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6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朱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687-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别名张某某),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某某、张某某给付经济损失51152元、鉴定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共计567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朱某某名下小���轿车一辆,未查到被执行人朱某某、张某某名下其它财产,故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6702元均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6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