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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钟贞林、江西省正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贞林,江西省正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西中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65-1号申请执行人:钟贞林,男,汉族,1945年9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正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谭永花,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中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艳梅,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洪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中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中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中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及800000元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厉建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李世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