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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杨庆云与深圳锦龙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区支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云,深圳锦龙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区支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99号原告:杨庆云,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委托代理人:钟泉先,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锦龙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杜坤妹。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刘晓文。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晋林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