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臣与被执行人杨亚芹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臣,杨亚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2执198号申请执行人:李臣,男,汉族。被执行人:杨亚芹,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臣与被执行人杨亚芹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昌民一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如下: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户名为李贵祥的银行存款共计182,663.72元,由原告杨亚芹分得136,997.78元、被告李君和被告李臣各分得22,832.9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3元,由原告杨亚芹负担1977元、被告李君和被告李臣各负担988元。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从李贵祥名下的存款22,832.97元强制划拨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的账户,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要求本案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中李臣分得的22,832.97元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戴维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徐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