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6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杨柳与恩施州德勤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柳,恩施州德勤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6民初108号原告杨柳。被告恩施州德勤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红旗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565451255T。法定代表人杜雨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金刚(特别授权),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柳诉被告恩施州德勤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柳以被告已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柳负担。审判员 田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