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4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吉木约呷子诉汤会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木约呷子,汤会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4民初140号原告:吉木约呷子,男,1955年8月7日生,四川省越西县人,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汤会华,男,1971年3月18日生,四川省越西县人,住四川省越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木约呷子诉被告汤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木约呷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木约呷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吉木约呷子负担。审判员 姚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小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