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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罗纯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纯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107号罪犯罗纯健,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邵东刑初字第2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纯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作出(2011)邵中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2月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罗纯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罗纯健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纯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84.8。该犯本次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在监狱服刑期间因私自拿超市鞋垫、值班睡觉等原因被扣考核分3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纯健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该犯本次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且有违反监规行为,应对其呈报减刑期适当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纯健减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