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6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羌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羌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6722号申请执行人羌某某,女,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45年12月24日生,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羌某某申请执行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5)宝民一(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羌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某某支付抚养费(2015.2至2015.11共计10个月)人民币8,00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经将3,000元汇至郑泽楷的帐户内,对于剩余的5,000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提出的,对于剩余5000元从2016年3月开始每个月支付1,000元,直至偿清完毕的方案。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但根据此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履行完毕,故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宝民一(民)初字第895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向阳审 判 员 杨伟斌代理审判员 祝文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