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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冯小明与王中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小明,王中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511号申请执行人冯小明。被执行人王中强。本院在执行冯小明与王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中强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6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26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冯小明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151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