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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48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6475108-2。法定代表人:罗朝桂,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北、金寨南路西,组织机构代码75852059-5。法定代表人:张求武,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84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货款3019923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019923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4年7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982元、执行费32780元,总计30706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方式:以3019923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4年7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3019923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30706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019923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4年7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3019923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阚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