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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汪桂兰与曾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桂兰,曾银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546号原告汪桂兰,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曾银萍,女,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址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桂兰与被告曾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曾银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报请院长同意,由审判长付婕与人民陪审员张汉明、郭家乐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付 婕人民陪审员  张汉明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二〇一六年二月××日书 记 员  丁小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