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汪桂兰与曾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桂兰,曾银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546号原告汪桂兰,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曾银萍,女,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址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桂兰与被告曾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曾银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报请院长同意,由审判长付婕与人民陪审员张汉明、郭家乐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付 婕人民陪审员 张汉明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二〇一六年二月××日书 记 员 丁小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