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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向云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云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117号罪犯向云田,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浙杭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云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同案被告人熊生勇不服,提起上诉。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驳回被告人熊生勇的上诉,维持原判。驳回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16日,经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十五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5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向云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四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向云田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对罪犯向云田提请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向云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09.7分。本次减刑未交罚金。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云田在服刑中,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鉴于其犯罪情节,又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云田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3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