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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8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尚富与李登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尚富,李登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8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刘尚富,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李登林,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申请执行人刘尚富依据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刘尚富申请执行李登林一案。被执行人李登林于上诉期内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申请人据以请求的(2015)兴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并未生效,该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尚富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智审 判 员  王庸鸿代理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