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4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长芝、贾春连等与朱亚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芝,贾春连,朱亚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707号原告:马长芝,女,195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俊,亳州市谯城区淝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112011105605原告:贾春连,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朱亚敏,女,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马长芝与被告贾春连、朱亚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长芝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亚敏、贾春连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长芝诉称:被告贾春连和朱亚敏在原告马长芝的老家经营涂料厂。2015年4月16日由原告作担保二被告从李某处借款40000元。2015年9月份被告贾春连停业并外出,李某知道贾春连外出后,便多次找原告催还借款,无奈原告只好把上述借款40000元偿还给了出借人李某。但二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代为偿还的40000元借款。为此,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替二被告代还的借款400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马长芝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情况。2、借条1份,证明2015年4月16日经原告马长芝从中担保,二被告贾春连、朱亚敏从李某处借款40000元。3、收条1份,证明担保人马长芝已于2015年9月22日代贾春莲、朱亚敏偿还给李某借款40000元。4、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贾春连于2013年7月1日租赁张亚洲的房屋做涂料生意。5、证人李某当庭证言,证明担保人马长芝已于2015年9月22日代贾春连、朱亚敏偿还给李某借款40000元。被告贾春连、朱亚敏未答辩,有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马长芝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3、4、5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原系邻居关系,2015年4月16日由原告马长芝作担保,二被告贾春连、朱亚敏从李某处借款40000元用于做涂料生意。二被告并于同日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李某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借钱人:贾春连朱亚敏,担保人:马长芝,2015年4月16号”。2015年9月份被告贾春连停业并外出,被告朱亚敏亦拒不偿还借款。因二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原告作为担保人于2015年9月22日代二被告偿还给李某借款40000元,李某并向马长芝出具收条一份,收条内容为“收条,今收到担保人马长芝代贾春连、朱亚敏还借款肆万元整(40000元),收款人:李某,2015年9月22日”。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代为偿还的借款时,但二被告拒不偿还。本院依据原告马长芝的申请并提供担保,于2015年10月12日依法对二被告贾春兰、朱亚敏所有的生产设备一套(永发机器、磊鑫机器、打气泵各一台)和五菱面包车一辆(已报废)予以查封。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原告作为担保人已代为二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有出借人李某的当庭证言和出具的收条相印证,故对原告诉求二被告应偿还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4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春连、朱亚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马长芝代为偿还的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贾春连、朱亚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光人民陪审员 刘伟人民陪审员 张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丰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