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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8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王涛诉熊礼琴、王永峰、王雁龙、王玉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熊礼琴,王永锋,王雁龙,王玉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727号原告王涛,男,汉族,1982年2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熊礼琴,女,汉族,1965年3月13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永锋,男,汉族,1987年2月16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雁龙,男,汉族,1982年3月28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玉学,男,汉族,1956年6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与被告熊礼琴、王永锋、王雁龙、王玉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新的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既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公告费,本案应当按照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原告王涛。审 判 长  董西军人民陪审员  董启鹤人民陪审员  秘明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逄锦启 来源:百度搜索“”